不可触碰“最低工资”的法治红线
我们不能将一些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论争论直接拿到现实中来,更不能无视全球90%以上的国家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如果我们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托在通过压缩劳动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则这种挽救经济的努力显然是缺乏正义的。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没有下降的空间,我们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权,换取一时的经济复苏。否则我们丧失的不仅仅是未来社会进步的道德基础,更会丧失社会赖以进步的理念和法治基础。就这个意义而言,政府与其用“消费券”之类的方式来刺激经济,不如扎扎实实地保障法治赋予大多数人的权利,因为,法治和制度是可以创造GDP的。
金融危机给我国不少中小企业造成一定影响,有的倒闭,有的订单锐减,有的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有人认为,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状况,除了客观环境之外,一个主要原因是《劳动法》诸多规定的“苛重”,导致中小企业人力成本剧增,而人力成本历来被视为“中国制造”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甚至有些人说,中国的《劳动法》会毁了中国制造,毁了中小企业。在他们看来,给中小企业减负,就应该废除《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取消最低工资标准,是继有些学者提出暂停《劳动法》的执行、暂停带薪休假等建议后,又一个要求停止《劳动法》个别条款的提议。纵观《劳动法》实施以来诸多争议,尽管针对的条款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有些人希望在金融危机的特别时期,对于《劳动法》的实施做“特别处理”,通过压缩劳动者的薪酬待遇,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减少企业的风险,所谓“共克时艰,度过危机”。
笔者认为,是否取消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是否秉承法治原则的现实问题。毋庸讳言,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各国都一直存在争议,在经济学界更是形成了两派截然对立的观点。但不管争议如何之大,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延宕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的数字表明,世界上90%的国家有最低工资制,在那些最低工资水平垫底的20%的国家,最低工资额为每月57美元;最低工资水平居于顶端的20%的国家,最低工资水平为每月1185美元。就劳工利益保障比较健全的美国来看,除了联邦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外,各州和市也可以制定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联邦的标准。而且,民主和共和两党一直为是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而争论不休。2007年1月9日,美国国会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小时7.25美元。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低于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的水平。
因此,就国际《劳动法》的潮流而言,尽管对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从来都未停歇,但最低工资标准亦被视为各国劳动保障制度是否健全的试金石。这是在公平和效率取舍,在市场和政府的边界上做出的一个人性化的选择,并构成了今天劳动保障的制度性基石,也是政府介入劳动力市场,避免完全放任的市场经济走向反动的自我保护机制之一。
这里,我们抛开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事例不论,也抛开要求废除最低工资标准的道德层面的评价,从现实考察一下,通过压缩劳动者的最低收入能否帮助企业走出危机。
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看,这样的建议其实面临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悖论”,即在金融危机下,经济面临的最大风险是由于需求的减少而导致的通缩,为了避免需求的减少,政府可以采取的反向操作手法就是保障居民的购买力,尽可能地保持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工作岗位,否则,刺激内需只能成为一项奢谈。
也就是说,从经济本身的复苏而言,最好的手法无疑是保证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维持其收入在预期上不降低。如果企业以危机为借口,压缩劳动者的报酬或者裁员,乘数效应必将导致经济本身的萎缩,这是一个在实践上已经证明的道理。因此,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尽可能的让企业不裁员,对缺乏社会责任感、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裁员“自由”予以限制,避免经济指标之间的恶性循环。
依靠劳动力低廉的成本优势的“中国模式”虽然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但这种模式建立在收入分配畸形的基础上,低劳动成本必然导致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的背离,导致购买力低下的制度性缺陷,从而造成了经济的畸形结构,直接导致了内需的不足,而这正是我们今天深刻意识到并正在加以解决的。
从社会进步和法治的视角而言,取消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混淆了“降薪”和“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意味着保障劳动者生存所必须的最低标准,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降薪等措施尽量避免裁员,但不能突破“最低工资标准”的界限。按照“库兹涅茨曲线”,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的保护上,只有完成了这个跳跃,社会才会往前进一大步。就此而言,如果我们把“中国制造”的前途依然寄托在对法治权利的突破和压缩劳动者的生存质量上,则永远走不出不得不依赖出口的周期律和恶性循环。实事求是而言,低廉劳动力既是“中国制造”的竞争力所在,也正是其目前困境的根本原因。
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困境是诸多原因造成的,但起码有一点,和中小企业实施《劳动法》没有必然的关系,一些中小企业的倒闭与其说是因为人力成本的增加导致竞争力低下,倒不如说是产品本身技术含量不足,边际效益发挥到极致的必然结果。因此,解救目前中小企业的困境,需要政府在金融信贷、财政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大大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但绝不可以通过牺牲《劳动法》的方式,更不可以通过废除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方式。
在劳资的关系上,不可否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劳动者没有议价的权利和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对中小企业实施《劳动法》豁免,结果可想而知。
奥尔森曾经说过,“最繁荣的国家恰好是那些凭借制度而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个人权利的国家,这绝非偶然。” 坦率地说,中国经济面临的问题绝不是 “泛法治化”,而仍然是缺乏法治的结果。在金融危机下,如何对待劳动法,对待劳动者的权利,其实是一份摆在我们面前的法治考卷,它从民生和社会进步的各个层面考量着我们这个社会的民生含量和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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